黑龍江省泰來縣紀委監(jiān)委通過開展專題培訓、案件研討交流等多種方式,提高紀檢監(jiān)察干部業(yè)務能力和水平。圖為該縣紀檢監(jiān)察干部結合近期查處的農村黨員干部違紀違法典型案例,就準確定性量紀執(zhí)法開展研討交流。單良 攝
特邀嘉賓
黃 睿 山東省紀委監(jiān)委案件審理室副主任
龍之衡 貴州省銅仁市紀委副書記、監(jiān)委副主任
鄭 燕 浙江省寧波市紀委監(jiān)委案件審理室(申訴復查室)副主任
紀律處分和處理是提高黨員覺悟、增強紀律觀念、維護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順利貫徹執(zhí)行的重要手段。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guī)定,對黨員的紀律處分有哪些種類,不同處分的影響和后果是什么?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怎樣處理?什么是組織處理,怎樣把握紀律處分與組織處理的關系?實踐中如何落實黨紀處分與政務處分相匹配要求?我們特邀紀檢監(jiān)察干部進行探討。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有哪些種類,不同處分的影響和后果是什么?
黃睿:《條例》規(guī)定的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有5種,分別為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和開除黨籍。其中警告、嚴重警告系黨紀輕處分,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和開除黨籍系黨紀重處分。
警告是最輕的一種黨紀處分,適用于違紀情節(jié)較輕、但必須給予黨紀處分的黨員;嚴重警告是重于警告的較輕黨紀處分,適用于違紀性質和情節(jié)比較重的黨員;撤銷黨內職務適用于所犯錯誤性質、情節(jié)嚴重,不宜再擔任現任全部黨內職務或某一個或其中幾個黨內職務的黨員;留黨察看處分分為留黨察看一年和留黨察看二年,適用于嚴重違紀、但尚未完全喪失共產黨員條件,不宜再擔任現任全部黨內職務的黨員;開除黨籍是最重的黨紀處分,適用于嚴重違紀、已喪失共產黨員條件的黨員。
龍之衡:不同的處分,影響期和后果也不相同。
警告和嚴重警告。根據《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拔職務或者進一步使用,也不得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或者進一步使用。其中,“一年內”“一年半內”從處分批準之日起算。該條增寫的不得“進一步使用”也就是通常講的“轉重”,是指在級別不變的情況下,擔任更重要的領導職務或走上更重要的領導崗位,這一規(guī)定,更進一步體現了對黨員干部從嚴管理監(jiān)督的鮮明導向。
撤銷黨內職務。根據《條例》第十一條規(guī)定,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是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黨內職務。對于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是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一個或者幾個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一個職務,必須撤銷其擔任的最高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兩個以上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于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對于在立案審查中因涉嫌違犯黨紀被免職的黨員,審查后依照《條例》規(guī)定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按照其原任職務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對于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應當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或者因沒有擔任黨內職務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留黨察看。根據《條例》第十二條規(guī)定,留黨察看處分,分為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二年。對于受到留黨察看處分一年的黨員,期滿后仍不符合恢復黨員權利條件的,應當延長一年留黨察看期限。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留黨察看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期滿后恢復其黨員權利;堅持不改或者又發(fā)現其他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其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對于擔任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后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開除黨籍。根據《條例》第十三條規(guī)定,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也不得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另有規(guī)定不準重新入黨的,依照規(guī)定。
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怎樣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受到何種處理時,需要同時對其領導機構成員或黨員進行處理?
鄭燕: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根據情節(jié)嚴重程度予以紀律處理,這既是黨章的要求,也是督促黨的各級組織落實管黨治黨政治責任、切實維護和執(zhí)行黨的紀律的必然要求,對純潔黨的組織、增強黨組織政治功能和戰(zhàn)斗能力有著重要意義?!稐l例》第九條規(guī)定了對違紀黨組織的處理方式,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分別對受到改組處理的黨組織中領導機構成員的處理和受到解散處理的黨組織中黨員的處理作出了規(guī)定。具體而言,按照違紀行為的嚴重程度不同,對黨組織的處理主要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一是對于一般違犯黨紀的黨組織,上級黨組織應當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或者給予通報批評。這樣規(guī)定,體現了深化運用監(jiān)督執(zhí)紀“四種形態(tài)”,抓早抓小、防微杜漸的要求,有助于督促各級黨組織更好擔負起管黨治黨政治責任。
書面檢查,是指責令違紀黨組織以書面形式檢查違紀行為并切實整改。給予黨組織書面檢查處理的,通常不再涉及追究其領導機構成員黨紀責任。
通報批評,是指責令違紀黨組織認真改正自身行為,同時將有關問題在一定范圍內予以公布,發(fā)揮警示作用。給予黨組織通報批評以及更重處理的,可能也會同時追究黨組織領導機構成員黨紀責任,鑒于已對該黨組織涉嫌違紀問題立案審查,相關違紀事實已經查明,故無需再對需追究黨紀責任的該黨組織的領導機構成員立案審查,在給予該黨組織紀律處理的同時,直接提出給予需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成員紀律處分、組織處理等處理意見即可。
二是對于嚴重違犯黨紀、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查明核實后,根據情節(jié)嚴重程度,作出進行改組或者予以解散的決定。對黨組織作出改組或者解散處理,應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查明核實情況后作出決定,并報再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審查批準后,正式宣布執(zhí)行。
改組的對象是黨組織的領導機構,被改組的黨組織仍然繼續(xù)存在,黨員的隸屬關系沒有變化。對于受到改組處理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成員,除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的外,均自然免職。自然免職后,所任該黨組織領導機構及其所屬黨組織的黨內職務均自然撤銷,無需另行作出免職處理。但該黨組織領導機構成員如擔任上級黨的組織或者與其互不隸屬的組織的黨內職務的,一般不納入自然免職的范圍。實踐中,應當區(qū)分具體情況分別處理:一是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的,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二是應當受到黨內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的,給予其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并自然免職;三是對經審查發(fā)現涉嫌違紀但短時間內難以查清的,先自然免職,再對其涉嫌違紀問題另案處理;四是對經審查未發(fā)現存在違紀問題的,自然免職。
受到解散處理的黨組織,主要是直接教育管理監(jiān)督黨員的基層黨委、黨總支、黨支部等黨的基層組織,而不直接教育管理監(jiān)督黨員的地方黨委、紀委、黨組、黨工委、紀律檢查工委等黨的組織通常不適用解散處理。對于受到解散處理的黨組織中的黨員,應當逐個審查。審查時應當注意以下幾點:一是符合黨員條件的,應當予以重新登記,并參加新的組織過黨的生活;二是不符合黨員條件的,應當對其進行教育、限期改正,經教育仍無轉變的,予以勸退或者除名;三是有違紀行為的,依照規(guī)定予以追究。
什么是組織處理,怎樣把握紀律處分與組織處理的關系?
龍之衡:組織處理是教育干部、管理干部的必備手段。根據《中國共產黨組織處理規(guī)定(試行)》(以下簡稱《組織處理規(guī)定(試行)》)有關規(guī)定,組織處理是指黨組織對違規(guī)違紀違法、失職失責失范的領導干部采取的崗位、職務、職級調整措施。
組織處理的方式包括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降職。停職檢查期限一般不超過6個月。受到調整職務處理的,1年內不得提拔職務、晉升職級或者進一步使用。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1年內不得安排領導職務,2年內不得擔任高于原職務層次的領導職務或者晉升職級。受到降職處理的,2年內不得提拔職務、晉升職級或者進一步使用。同時受到黨紀政務處分和組織處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組織處理適用于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xié)機關、監(jiān)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事業(yè)單位、群團組織中擔任領導職務的黨員干部。對以上機關、單位中非中共黨員領導干部、不擔任領導職務的干部,以及國有企業(yè)中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進行組織處理,參照執(zhí)行。
組織處理由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實施。適用情形包括:在重大原則問題上不同黨中央保持一致;理想信念動搖,馬克思主義信仰缺失;貫徹執(zhí)行黨中央決策部署不力等十七種情形且問題嚴重的。組織處理須按程序進行,具體包括調查核實、提出處理意見、研究決定、宣布實施等程序。
黃睿:《條例》與《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委員會工作條例》(以下簡稱《紀委工作條例》)和《組織處理規(guī)定(試行)》等黨內法規(guī)相銜接,在第十四條增寫“黨員干部受到黨紀處分,需要同時進行組織處理的,黨組織應當按照規(guī)定給予組織處理”,進一步明確了黨紀處分和組織處理是可以并用的兩種處理手段,既不能以組織處理規(guī)避黨紀處分,也不能以黨紀處分代替組織處理。
《紀委工作條例》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黨員、干部有一般違紀問題,或者違紀問題嚴重但具有主動交代等從輕減輕處分情形的,運用監(jiān)督執(zhí)紀第二種形態(tài),按照規(guī)定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或者建議單處、并處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等處理;黨員、干部有嚴重違紀問題,或者嚴重違紀并構成嚴重職務違法的,運用監(jiān)督執(zhí)紀第三種形態(tài),按照規(guī)定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處分,同時建議給予降職或者依法給予撤職、開除公職、調整其享受的待遇等處理?!督M織處理規(guī)定(試行)》規(guī)定,組織處理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和黨紀政務處分合并使用。工作中,要深化運用監(jiān)督執(zhí)紀“四種形態(tài)”,善于運用紀律處分、組織處理等多種方式處理案件,努力實現案件處理政治效果、紀法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最大化。
實踐中可以按照以下情形把握:一是給予黨員干部黨內警告、嚴重警告等黨紀輕處分的,必要時可以同時提出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的組織處理建議。二是給予黨員干部撤銷黨內職務以上黨紀重處分的,如其違紀行為同時構成嚴重職務違法,通常由監(jiān)察機關依法給予撤職以上政務處分,或者由任免機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以上處分,按規(guī)定降低其職務職級,故不需要同時給予其組織處理。
如何落實黨紀處分與政務處分相匹配要求?同一事實對應的違紀行為類型和違法行為類型不一致的,在制作處分決定文書時怎樣準確表述?
黃睿:黨紀政務處分相匹配是落實精準定性量紀執(zhí)法要求的題中之義,也是紀檢監(jiān)察機關執(zhí)紀執(zhí)法的一條重要原則?!稐l例》聚焦實踐問題,總結經驗做法,針對具有黨員身份的公職人員既違紀又違法的,新增第二十八條,明確要求做到黨紀政務等處分相匹配。第十一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一條是對該要求的細化,這些都是對黨紀政務處分匹配適用的要求。
對于黨紀政務輕處分的匹配適用。根據黨紀政務處分的影響期和處分期匹配適用,黨內警告處分可以與政務警告或者政務記過處分匹配適用,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可以與政務記大過或者政務降級處分匹配適用。
對于黨紀政務重處分的匹配適用。撤銷黨內職務(含因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留黨察看處分與政務撤職處分匹配適用,開除黨籍處分與政務撤職或者開除公職處分匹配適用。
實踐中需要注意以下三點。一是輕處分可以不同時匹配適用,重處分必須同時匹配適用。黨紀政務輕處分在何種情形下同時適用、何種情形下單獨適用,需根據個案具體情況綜合把握。一般來說,在已達到懲戒目的和效果的情況下,可僅給予黨紀或政務輕處分;如果給予黨紀或政務輕處分的后果存在實質性差異,或者有其他影響案件懲處效果的情形,可考慮同時給予黨紀政務輕處分。
二是嚴格按照最新要求把握對于適用監(jiān)督執(zhí)紀第三種形態(tài)給予重處分的黨員干部降低職務層次的標準。其中,撤銷黨內職務處分降低至少一個職務層次,留黨察看一年處分降低至少兩個職務層次,留黨察看二年處分降低至少三個職務層次,開除黨籍處分降低至少四個職務層次。此外,在降低職務層次時,還要注意不得提出擔任領導職務的建議,調整后的職級一般應當為調整后職務層次所對應的最低職級,且應當低于調整前的職務職級。
三是對于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等不適用政務重處分的公職人員,不能給予其政務處分,而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以下簡稱《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農村基層干部廉潔履行職責若干規(guī)定(試行)》等規(guī)定,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可由縣級或者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情況減發(fā)或扣發(fā)補貼、獎金;對其他人員,可由所在單位直接給予或者監(jiān)察機關建議有關組織、部門、單位給予降低薪酬待遇、解除人事關系(含解聘、辭退)或者勞動關系等處理。
鄭燕:《條例》將違紀行為分為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六大類型?!豆毴藛T政務處分法》將公職人員違法行為分為違反政治要求、違反組織要求、違反廉潔要求、損害群眾利益、違反工作要求、違反公職人員道德要求六大類型。兩者是相互貫通的,但在具體情形上又不完全對應,在需要對行為人同時追究黨紀政務責任的情形下應注意區(qū)分把握。
一是對于行為既構成違紀又構成違法,需要同時給予黨紀政務處分,但違紀和違法類型并不對應的,為實現執(zhí)紀執(zhí)法順暢銜接,一般應以黨紀處分類型為基準,作出政務處分時對違法行為類型進行調整。比如,一名具有黨員身份的公職人員搞權色交易、錢色交易,依照《條例》規(guī)定屬于違反廉潔紀律,但依照《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規(guī)定則屬于違反公職人員道德要求,為確保違紀評價與違法評價順暢銜接,避免針對同一行為作出不同評價,可在有關文書中對違法行為類型作出調整,將權色交易、錢色交易行為在“違反廉潔要求”部分予以表述,以實現黨紀處分與政務處分對行為性質認定的相互匹配。需要注意的是,黨紀輕處分并不必然匹配政務輕處分,在僅給予黨紀或者政務輕處分的情況下,應當分別按照《條例》或者《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進行性質認定和表述。
二是對于行為構成違紀,但并非《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規(guī)定的違法類型,僅是法定從重情節(jié),在政務處分決定書中事實部分不作表述,而作為法定情節(jié)予以表述。比如,黨員乙某對抗組織審查,在黨紀處分決定書中應當將該問題在“違反政治紀律”部分予以認定和表述;在政務處分決定書中不宜將該問題在“違反政治要求”部分單獨列明,而是作為從重處分情節(jié)予以說明。
三是對于行為構成違紀,但既不是獨立的違法類型,也不是法定的從重情節(jié),僅是應當考慮和把握的酌定情節(jié),在政務處分決定書中事實部分不作表述,可作為酌定情節(jié)予以表述。比如,黨員領導干部丙某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在黨紀處分決定書中,應將該問題在“違反組織紀律”部分予以認定;在政務處分決定書中,將該問題作為酌定從重情節(jié)予以表述,體現紀嚴于法、紀在法前的要求。(記者 劉一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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